{"success":true,"code":0,"data":{"zzzcList":[{"JJ":"浙江省高中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指南","CJSJ":"2025-05-21 16:07:49","UPDATETIME":"2025-05-21 16:07:49","GGBT":"浙江省高中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指南","LLCS":"2","GGNR":"

浙江省高中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指南<\/span><\/p>\n

 <\/span><\/p>\n

目前,我省对高中学校学生设立了以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为 主的资助政策,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安心入学。学习成绩优秀、技 能表现突出的中职学生,在校期间将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具 体政策内容主要包括:<\/span><\/p>\n

 <\/span>一、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政策<\/span><\/strong><\/p>\n

 (一)免学费<\/span><\/p>\n

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因病因灾因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学生和学校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资助对象)免除学费。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资助对象,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进行减免。<\/span><\/p>\n

(二)国家助学金<\/span><\/p>\n

对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资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从 2025 年春季学期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平均每生每年 2000 元提高到 2300 元。<\/span><\/p>\n

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span><\/strong> <\/span><\/p>\n

(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span><\/p>\n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span><\/p>\n

(二)免学费<\/span><\/p>\n

对就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 年级所有在校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非戏 曲表演类的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 业学校学费标准进行减免。<\/span><\/p>\n

(三)<\/span>国家助学金<\/span><\/p>\n

从 2025 年春季学期起,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被认定为资助对象的非涉农专业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平均每生每年 2000 元提高到 2300 元。<\/span><\/p>\n

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571-88008627、 88008845。<\/span><\/p>\n


<\/p>","SFFB":"1","CJR":"33252919750118411X","ID":"adeed779a89a422a9df0560c8a6466cf","TP":null,"DWID":"77a7204c013e49e69b5324489f64ef06","UPDATEOPERATOR":"33252919750118411X"},{"JJ":" 第一条 为壮大慈善资金募集力量,组织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队伍,进一步规范慈善资金募集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CJSJ":"2023-12-25 15:15:11","UPDATETIME":"2023-12-25 15:15:11","GGBT":"关于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LLCS":"54","GGNR":"

景宁畲族自治县慈善总会资金募集管理办法<\/span><\/strong><\/p>\n

<\/span><\/strong><\/p>\n

第一条 为壮大慈善资金募集力量,组织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队伍,进一步规范慈善资金募集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span><\/p>\n

第二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工作,由县慈善总会负责组织实施。凡自愿参加慈善总会募集资金者,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经本会审查批准成为社会募集者,签订协议,发给委托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一切募集活动必须接受本会的检查、监督。<\/span><\/p>\n

第三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是本会与捐款人之间的桥梁,其主要工作为动员、联系社会各界,筹募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捐款交结。<\/span><\/p>\n

第四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社会募集者必需开支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地域外募集到的资金,本会按所募集资金数额8%的比例向募集者支付募集费用。<\/span><\/p>\n

第五条 社会资金募集者必须与本会密切配合,积极宣传本会宗旨;本会对大额资金捐赠者,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span><\/p>\n

第六条 募集各类物资的,根据不同情况,参照本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span><\/p>\n

第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本会专职工作人员。<\/span><\/p>\n

第八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试行。<\/span><\/p>\n


<\/span><\/strong>
<\/p>","SFFB":"1","CJR":"admin","ID":"8ff20fa3a2cd42d899958af531f7a81c","TP":[{"name":"资助政策4.jpg","url":"/zzzc/2023/12/25/9d3626ac8d9a49c58a2ecbb6997a7d79.jpg"}],"DWID":"28eddef902834441800c2cd9fc42c4d6","UPDATEOPERATOR":"admin"},{"JJ":"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人民银行,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各省属高中学校(含技工学校):\r\n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CJSJ":"2023-12-25 15:14:35","UPDATETIME":"2023-12-25 15:14:35","GGBT":"《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LLCS":"23","GGNR":"

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span><\/p>\n

 <\/span><\/p>\n

第一章<\/span> <\/span> 总<\/span><\/span> <\/span>则<\/span><\/span><\/p>\n

第一条<\/span>  <\/span>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span>2018<\/span>〕<\/span>16<\/span>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span><\/span><\/p>\n

第二条<\/span>  <\/span>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span><\/span><\/p>\n

第三条<\/span>  <\/span>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span><\/span><\/p>\n

第四条<\/span>  <\/span>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学生及其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确定是否给予资助的过程。<\/span><\/span><\/p>\n

第五条<\/span>  <\/span>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结果,作为教育、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span><\/span><\/p>\n

第六条<\/span>  <\/span>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span><\/span><\/p>\n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span><\/p>\n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span><\/p>\n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span><\/p>\n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span><\/p>\n

(五)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助学生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学生资助工作要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构建浙江特色资助文化,助力学生成长成才。<\/span><\/p>\n

第二章<\/span>  <\/span>认定机构与职责<\/span><\/span><\/p>\n

第七条<\/span>  <\/span>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协同合作,整合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共享。<\/span><\/span><\/p>\n

省教育厅全面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并向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按需提供学生资助相关信息;省人力社保厅负责指导、监督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提供省内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人员信息;省扶贫办配合省民政厅提供省内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信息;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提供省内学校(幼儿园)就读的烈士子女信息;省残联负责提供省内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持证残疾学生信息;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监督各级金融机构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发放工作。<\/span>各厅局原则上统一按当年<\/span>2<\/span>月底和<\/span>8<\/span>月底为时间节点提供相关数据(简称系统数据)。<\/span><\/span><\/span><\/p>\n

各市、县(市、区)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有关学校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向上级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学校学生资助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建立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对象基础信息库。<\/span><\/p>\n

各学校负责本校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具体落实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span><\/p>\n

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当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span><\/p>\n

各高校应当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当包括班主任、辅导员等,开展认定评议工作。<\/span><\/p>\n

第三章<\/span>  <\/span>认定类型<\/span><\/span><\/p>\n

第八条<\/span>  <\/span>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span><\/span><\/p>\n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span>、<\/span>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span><\/span><\/p>\n

(二)其他群体<\/span><\/p>\n

1.<\/span>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span><\/p>\n

2.<\/span>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span>,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span><\/p>\n

第四章<\/span>  <\/span>认定程序<\/span><\/span><\/p>\n

第九条<\/span>  <\/span>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span>60<\/span>天内完成。每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span><\/span><\/span><\/p>\n

第十条<\/span>  <\/span>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span><\/span><\/p>\n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span>(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span>1<\/span>、<\/span>2<\/span>),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span><\/span><\/span><\/p>\n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span>说明<\/span>材料)。<\/span><\/span><\/p>\n

(三)学校认定。<\/span><\/p>\n

1. <\/span>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span><\/span><\/p>\n

2. <\/span>高校认定过程:(<\/span>1<\/span>)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通过班主任或辅导员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span>2<\/span>)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资助对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span>3<\/span>)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提交的资助对象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资助对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span><\/span><\/span><\/p>\n

其中:对第八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span><\/p>\n

(四)<\/span>结果公示。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span><\/span><\/p>\n

其中:对第八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span>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span><\/span><\/p>\n

(五)<\/span>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span><\/span><\/p>\n

第十一条<\/span>  <\/spa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span><\/span><\/p>\n

(一)<\/span> <\/span>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span><\/span><\/p>\n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span><\/p>\n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span><\/p>\n

第十二条<\/span>  <\/span>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span><\/span><\/p>\n

第五章<\/span>  <\/span>相关要求<\/span><\/span><\/p>\n

第十三条<\/span>  <\/span>各级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span><\/span><\/p>\n

第十四条<\/span>  <\/span>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社保、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span><\/span><\/p>\n

第十五条<\/span>  <\/span>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span><\/span><\/p>\n

第十六条<\/span>  <\/span>各级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span><\/span><\/p>\n

第六章<\/span>  <\/span>附则<\/span><\/span><\/p>\n

第十七条<\/span>  <\/span>各市县、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span><\/span><\/p>\n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span><\/p>\n

第十八条<\/span> <\/span> <\/span>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会有关单位负责解释。<\/span><\/span><\/p>\n

第十九条<\/span>  <\/span>本办法自<\/span>2020<\/span>年<\/span>5<\/span>月<\/span>1<\/span>日起实施。《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span><\/span>(浙教计〔<\/span>2007<\/span>〕<\/span>121<\/span>号)同时废止。<\/span><\/span><\/p>\n


<\/p>\n


<\/p>","SFFB":"1","CJR":"admin","ID":"c1d45a1a3d434dc484efb5021493af5e","TP":[{"name":"教育局政策图片.jpg","url":"/zzzc/2023/12/25/f02435843b404f119364cfba8a30bfa9.jpg"}],"DWID":"77a7204c013e49e69b5324489f64ef06","UPDATEOPERATOR":"admin"},{"JJ":"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浙江省学生资助工作制度,规范并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CJSJ":"2023-12-25 15:11:40","UPDATETIME":"2023-12-25 15:11:40","GGBT":"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办法","LLCS":"146","GGNR":"

浙江省财政厅<\/span> 浙江省教育厅<\/span> 浙江省人力<\/span><\/span><\/p>\n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span><\/p>\n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span><\/p>\n

 <\/span><\/p>\n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span><\/p>\n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浙江省学生资助工作制度,规范并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span><\/p>\n

                                                                                   浙江省财政厅<\/span><\/p>\n

                                                                                                              浙江省教育厅<\/span><\/p>\n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span><\/p>\n

                                                                            2020年12月18日<\/span><\/p>\n


<\/span>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span><\/p>\n

第一章  总  则<\/span><\/p>\n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学生资助这一重大民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相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span><\/p>\n

第二条<\/span>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span>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浙江省高等教育(含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国家及浙江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span><\/p>\n

第三条<\/span>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span><\/p>\n

第四条<\/span>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span>,审核并下达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指导开展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实施资金绩效财政评价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各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全省学生资助资金绩效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资金包括计提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分析报告。<\/span><\/p>\n

第二章  资金范围和标准<\/span><\/p>\n

第五条  浙江省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包括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和中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包括普通高中免学费补助资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包括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阶段包括保育费资助资金。<\/span><\/p>\n

第六条  现阶段浙江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标准详见附表。今后,将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各市县已实施超出省定资助面和本通知所定省定资助标准的,本办法出台后不得降低,所需资金仍由同级财政承担。<\/span><\/p>\n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使用<\/span><\/p>\n

    <\/span>第七条 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span><\/span><\/p>\n

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同级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人数的70%和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和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市共建高校按照省市分担比例和分类分档补助比例由省、市财政分担。各普通高校扩大覆盖面、提高学业奖学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学校提取的奖助资金、捐资助学资金等解决。<\/span><\/p>\n

省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市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根据分类分档补助比例分担,其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省市共建高校按照省市分担比例和分类分档补助比例计算。<\/span><\/p>\n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省与市县分担,省财政根据分类分档补助比例分担,其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span><\/p>\n

    第九条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分担,省财政根据分类分档补助比例分担,其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当地供餐价格和资助标准。现有学校实际供餐价格高于当地补助标准的,各市县要及时调整并完善补助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确保不增加受助学生经济负担,无特殊情况不得以非供餐方式替代。<\/span><\/p>\n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分担,省财政根据分类分档补助比例分担,其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span><\/p>\n

第十条  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分担,省财政根据分类分档补助比例分担,其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span><\/p>\n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每年年底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资助资金分配方案,清算上年省对市县学生资助补助并提前下达次年补助。除新增开支内容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要求外,原则上年中不再多次下达。市县在收到省转移支付预算(包括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及时按照国家、省和当地政策要求分解资金。其中,市县在年初预算时已按人数和标准全额保障学生资助资金的,收到省转移支付资金后,可将同等额度的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调剂收回,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省属学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要求下达。<\/span><\/p>\n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或同级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打卡等方式,确保发放到学生或监护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实施绿色通道落实免学费(免保育费)等资助政策的,学校可统筹获得的免学费补助用于办学支出。<\/span><\/p>\n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span><\/p>\n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学生资助资金,应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学校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span><\/p>\n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浙江省关于建立中小学学生资助工作督促检查制度的通知》(浙学助〔2015〕3号)要求每年做好省、市、县分级督查工作;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学生资助资金专项审计,将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各级财政、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span><\/p>\n

    各级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管理;组织学校做好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span><\/p>\n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要制定本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要将学生资助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span><\/p>\n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绩效。<\/span><\/p>\n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span><\/p>\n

第五章  附 则<\/span><\/p>\n

第十七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其中,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公办普通高校要按事业收入的4%—6%,且不低于每生每年400元的标准提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各阶段民办学校要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其中用于普通高校勤工助学的资金支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校内资助资金提取总额的30%,勤工助学小时计酬标准应不低于各地区确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适当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提高发展性资助资金使用比例。各校要加强相关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span><\/p>\n

第十八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加强对困难学生支持,尤其对临时性突发因素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应及时予以认定,确保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span><\/p>\n

第十九条  各地各校应营造良好氛围,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span><\/p>\n

第二十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span><\/p>\n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教〔2016〕79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实行免费入学的通知》(浙教计〔2003〕16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21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2〕34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司令部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9〕13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司令部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11〕32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司令部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3〕28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司令部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浙财教〔2016〕4号)等同时废止。<\/span><\/p>\n


<\/p>\n

    <\/span><\/p>\n\n \n \n \n

  抄送:<\/span><\/p><\/td>\n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社保部,财政部浙江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审计厅,省军区,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span><\/p><\/td>\n <\/tr>\n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span><\/p><\/td>\n <\/tr>\n <\/tbody>\n<\/table>\n


<\/p>","SFFB":"1","CJR":"admin","ID":"f1685ed8c68c40bf978431d2247016c0","TP":[{"name":"教育局政策图片.jpg","url":"/zzzc/2023/12/25/3bc42b73ef6e40b0a7e42816cfc4bebc.jpg"}],"DWID":"77a7204c013e49e69b5324489f64ef06","UPDATEOPERATOR":"admin"},{"JJ":"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已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个学段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丰富,需不断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深切关怀。","CJSJ":"2023-12-25 15:04:09","UPDATETIME":"2023-12-25 15:04:09","GGBT":"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 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LLCS":"1","GGN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p>\n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已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个学段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丰富,需不断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深切关怀。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有利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国家资助政策,促进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提高资助政策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促进政策落实和提升政策效果,现通知如下:<\/p>\n

  一、完善学生资助信息发布制度。<\/strong>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信息发布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推动学生资助信息公开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国家有关学生资助政策及信息发布后,要积极协调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及时报道解读,让学生及家长、社会各界广知相关政策。要将学生资助政策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信息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站等及时发布,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在重大招生考试、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形成集中宣传态势。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和各级各类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要全面、完整、准确介绍学生资助政策;发放中考、高考、研究生考试录取通知书时,必须附带相关学生资助政策介绍资料。<\/p>\n

  二、突出学生资助宣传工作重点。<\/strong>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大对资助范围、资助标准、资助程序等重点政策内容的宣传,加大对学生、家长、教师等重点人群的宣传,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要坚持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大力宣传各地、各校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重大举措和主要成效,大力宣传学生资助工作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将学生资助宣传工作作为“立德树人”的重要内容,及时挖掘、大力宣传受助学生典型,充分发挥其励志、引领作用。要确保资助热线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畅通,及时接受学生及家长、社会各界咨询和举报,做好政策解释,妥善处理问题。要建立学生资助工作舆情研判、处置机制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对学生资助方面的重要舆情及各类突发事件,及时跟踪收集、认真分析研判、妥善应对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p>\n

  三、改进学生资助工作宣传方式。<\/strong>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作用,积极运用移动通讯平台、网络平台等新兴媒体,构建广覆盖、高效率的资助信息传播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学生资助网站建设,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网站;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实地走访活动,走进社区街道,深入学生家庭,宣讲学生资助政策;要加大对农村乡镇村社特别是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力度,消除宣传盲区和工作死角。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课堂、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橱窗等载体开展日常宣传,确保学生随时随地都能获得国家资助政策信息。在开展日常资助宣传的同时,每年围绕一两个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努力办出特色、树立品牌。<\/p>\n

  四、健全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机制。<\/strong>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学生资助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沟通协调,有序开展宣传报道、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情处置等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把资助政策宣传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年度全国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和落实本行政区域资助宣传工作方案,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p>\n

  五、加强学生资助宣传队伍建设。<\/strong>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宣传工作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学生资助宣传队伍。要大力加强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各级各类学校资助管理人员的能力建设,通过业务培训、学习交流、政策研究等形式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使他们能够准确解释、解读政策,传播好“学生资助”声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为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提供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保证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有效开展。<\/p>\n

教育部 财政部<\/p>\n


<\/p>","SFFB":"1","CJR":"admin","ID":"c011a97a38844c5ab13c32021cabb7ff","TP":[{"name":"资助政策4.jpg","url":"/zzzc/2023/12/25/37a2a7e7b7fb41f6809407c6b1f28c64.jpg"}],"DWID":"639c89b8d32b4c318726efa775f25036","UPDATEOPERATOR":"admin"},{"JJ":"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CJSJ":"2023-12-25 15:03:46","UPDATETIME":"2023-12-25 15:03:46","GGBT":"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LLCS":"1","GGN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p>\n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n

  一、重要意义<\/strong><\/p>\n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p>\n

  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这有利于推动省级政府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人力资源强国。<\/p>\n

  二、总体要求<\/strong><\/p>\n

  (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p>\n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p>\n

  (三)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p>\n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区分东中西部、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p>\n

  三、主要内容<\/strong><\/p>\n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p>\n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p>\n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统一确定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及中部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为8∶2,中部其他地区为6∶4,东部地区为5∶5。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中央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p>\n

  (三)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中西部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对东部农村地区,中央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地方建立,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p>\n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继续对中西部地区及东部部分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p>\n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同时,国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p>\n

  四、实施步骤<\/strong><\/p>\n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中西部地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东部地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北方地区取暖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央奖补政策。<\/p>\n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中央财政适时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p>\n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p>\n

  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p>\n

  五、组织保障<\/strong><\/p>\n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经费分担办法,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地区的支持。各省(区、市)要将实施方案、省以下资金分担比例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于2016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p>\n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p>\n

  (三)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p>\n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p>\n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p>\n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p>\n

国务院<\/p>\n


<\/p>","SFFB":"1","CJR":"admin","ID":"7ea072f3bc79468399bc81b373c8eea6","TP":[{"name":"资助政策4.jpg","url":"/zzzc/2023/12/25/debbec088ec64794b9fe2e0de60265c5.jpg"}],"DWID":"505ca983833242e3a86739e27c1d3855","UPDATEOPERATOR":"admin"},{"JJ":"为进一步规范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各学段学生资助相关规定的通知》(景教〔2021〕1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浙财科教〔2020〕39号)、《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等文件精神","CJSJ":"2023-12-25 15:03:25","UPDATETIME":"2023-12-25 15:03:25","GGBT":"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LLCS":"1","GGNR":"

各中小学、幼儿园:<\/p>\n

为进一步规范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各学段学生资助相关规定的通知》(景教〔2021〕1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浙财科教〔2020〕39号)、《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学生资助工作作如下规定:<\/p>\n

一、健全组织机构<\/p>\n

各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务必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办公室,学生资助办公室挂牌学生处。<\/p>\n

二、完善管理制度<\/p>\n

各学校要适时完善学生资助制度和制定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p>\n

三、宣传资助政策<\/p>\n

为使各项惠民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教育局定期学生资助工作培训会。每学年学校通过宣传栏、班会课、家长会、家长信、微信群、大家访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资助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能够及时了解各项民生实事。<\/p>\n

四、规范资助程序<\/p>\n

1.每学期参阅查看全国资助系统,依据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数据,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因素等组织受助学生填写《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精准认定资助学生。特殊群体学生名单原则上不公示,其他群体学生名单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名单以电子稿和书面形式报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科备案存档。<\/p>\n

2.教育局以文件形式公布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资金,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负责发放,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等资助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发放,所有资助资金通过乡镇财政公共支付系统发放(营养餐资金下拨到学校食堂账户)。<\/p>\n

3.学校将资助学生信息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学生资助管理科审核统计汇总。<\/p>\n

五、健全台账资料<\/p>\n

台账资料要求有封面、有目录,内容详实,整齐整洁,分学期装订。具体内容:<\/p>\n

1.《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各学段学生资助相关规定的通知》(景教〔2021〕1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浙财科教〔2020〕39号)、《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等文件。<\/p>\n

2.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人等文件。<\/p>\n

3.学生资助制度和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p>\n

4.《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参阅名单等。<\/p>\n

5.宣传资料、会议记录、公示名单图片等。<\/p>\n

6.资助资金文件、学校资助学生名单、资金发放相关凭证等。<\/p>\n

7.学期资助工作总结。<\/p>\n

8.其他。  <\/p>\n

六、加强监督考核<\/p>\n

学生资助工作,自觉接受省、市、县各部门监督审计检查。教育局每年度对学校资助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包括健全组织、待遇保障、制度建设、资金发放等方面内容。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相应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p>\n


<\/p>\n

附件:1.学生资助工作考核分值表<\/p>\n

2. 资助对象认定格式<\/p>\n


<\/p>\n

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p>\n


<\/p>","SFFB":"1","CJR":"admin","ID":"aadb0bc0beaa43a88d5d6242051b1f82","TP":[{"name":"资助政策4.jpg","url":"/zzzc/2023/12/25/91e2c2e5252242a8800c8476c811414b.jpg"}],"DWID":"faa06a8463ee4a3c81aa04397502f89d","UPDATEOPERATOR":"admin"},{"JJ":"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社会和谐、教育公平,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浙教财【2020】15号、景政办【2007】41号、景政办【2012】24号、景教【2021】10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全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CJSJ":"2023-12-25 15:03:10","UPDATETIME":"2023-12-25 15:03:10","GGBT":"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管理办法","LLCS":"733","GGNR":"


<\/p>\n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社会和谐、教育公平,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span>根据浙教财【<\/span>2020】15号、景政办【2007】41号、景政办【2012】24号、景教【2021】10号等文件精神,<\/span><\/span>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span>结全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span><\/p>\n

第一条 <\/span>资金来源:<\/span><\/span><\/strong>县财政预算安排或社会捐助资金。<\/span><\/p>\n

第二条 <\/span>资助对象:<\/span><\/span><\/strong>县扶困助学办公室统筹提供名单中的困难大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资助:<\/span><\/p>\n

1.特殊群体学生: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持证残疾学生;<\/span><\/p>\n

2.其他群体学生:近期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span><\/p>\n

第三条 <\/span>认定程序:<\/span><\/span><\/strong> <\/span><\/p>\n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报志愿后,自愿向县扶困助学办公室申请临时资助,并如实填写《困难大学生信息采集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并上交县扶困助学办公室。<\/span><\/p>\n

2.县扶困助学办公室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建立全县本年度困难大学生信息库。<\/span><\/p>\n

3.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本年度助学资金预算和资助名额向扶困助学办公室提取《困难大学生信息采集表》,组织人员,依据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大数据、家庭走访、电话访谈、等形式了解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初步拟定受资助名单,提交局班子研究决定,确定资助等级。<\/span><\/p>\n

4.受资助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教育局大学生资助名单。<\/span><\/p>\n

5.受助学生填写《教育局大学生资助申请表》。<\/span><\/p>\n

第四条 <\/span>资助标准<\/span> :<\/span><\/span><\/strong>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span>A、B两类。两类学生资助标准根据当年教育局预算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动态调整。<\/span><\/span><\/p>\n

A类--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span>含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学生、孤困儿童、烈士子女等;<\/span><\/p>\n

 B类--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span><\/span><\/p>\n

第五条 <\/span><\/span><\/strong>资金发放方式:<\/span><\/strong>资助<\/span>资<\/span>金一律<\/span>通过乡镇财政公共支付系统发放。<\/span><\/p>\n

第六条 <\/span>管理与监督:<\/span><\/span><\/strong>困难大学生资助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检查。<\/span>   <\/span> <\/span><\/strong><\/p>\n

第七条 <\/span><\/span><\/strong>本办法<\/span>从<\/span>2022年9月开始实施,<\/span><\/span>由县教育局<\/span>学生资助管理科<\/span>负责解释。<\/span><\/p>\n

                                          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                                                     <\/span>2021年9月28日<\/span><\/p>\n


<\/p>","SFFB":"1","CJR":"admin","ID":"d12cdcc129c24efba5c63f14e4fc2106","TP":[{"name":"资助政策4.jpg","url":"/zzzc/2023/12/25/4e3332ec7d0f4576952162fa81d88426.jpg"}],"DWID":"c185d074adfc43889a071896dd9b9a31","UPDATEOPERATOR":"admin"},{"JJ":"县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r\n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本县范围内,利用家长、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笔咨询等工作。","CJSJ":"2023-12-25 15:02:52","UPDATETIME":"2023-12-25 15:02:52","GGBT":"景宁县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LLCS":null,"GGNR":"


<\/p>\n

1.<\/span>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本县范围内,利用家长、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笔咨询等工作<\/span><\/p>\n

2.<\/span>全面负责全县中小学贫困<\/span> 学生的救助工作,协助指导全县中小学开展助学活动,制定资助工作相应的管理制度,负责全且贫困学生及受助情况等信息的汇总、统计、上报,并建立档案资料。<\/span><\/span><\/p>\n

3.<\/span>负责贯彻落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切实做好普通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等工作。<\/span><\/p>\n

4.<\/span>负责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负责审核中职学生资助学生名单及资金的发放、管理、监督工作。<\/span><\/p>\n

5.<\/span>大力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户籍为本县的家庭困难高校在校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认定、初审协调等工作。<\/span><\/p>\n

6.<\/span>负责贯彻落实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及时<\/span> 收集和掌握家庭经济困难<\/span> 学生的有关信息,提出资助名额、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各级学校建立各类学生资助工作档案,<\/span><\/span><\/p>\n

7.<\/span>发动、组织和对接社会各界以贫困学生的救助和捐赠活动,负责接受、管理、发放社会捐助资金。<\/span><\/p>\n

8.<\/span>指导监督本县各级各类学校各种助学金的发放和政策落实情况。<\/span><\/p>\n

9.<\/span>对接维护国家资助系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的各项日常工作,及时完成省市县各种资助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工作。<\/span> <\/span><\/p>\n

10.<\/span>负责完成期货有关资助工作,完成县教育局交办的其它工作。<\/span><\/p>\n


<\/p>","SFFB":"1","CJR":"admin","ID":"8f0b8932560a46a79ae4dc40e8ddde4c","TP":[{"name":"资助政策4.jpg","url":"/zzzc/2023/12/25/6715cee3e09c43a38bd8fdc3bfc57cbf.jpg"}],"DWID":"67ca2918d3a3454b99a97ee424d6fde8","UPDATEOPERATOR":"admin"},{"JJ":"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r\n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帮助我省境内家庭经济困难的青年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CJSJ":"2023-12-25 14:57:51","UPDATETIME":"2023-12-25 14:57:51","GGBT":"浙江省生源地贷款管理规定","LLCS":"3","GGNR":"

浙政办发[2001]50号<\/span><\/strong>
<\/p>\n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span><\/p>\n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帮助我省境内家庭<\/span>经济<\/span><\/a>困难的青年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span>浙江<\/span><\/a>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span>浙江<\/span><\/a>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span>
<\/span><\/p>\n

<\/span><\/p>\n

  第一章 总则<\/span><\/strong>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span><\/span>
浙江<\/span><\/a>省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帮助<\/span>浙江<\/span><\/a>省境内<\/span>经济<\/span><\/a>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span>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span>》,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span>
    第二条 <\/span><\/span><\/span>
浙江<\/span><\/a>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span>浙江<\/span><\/a>省境内的<\/span>经济<\/span><\/a>困难学生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一种贷款方式。<\/span>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由学生父母或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按年申请,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金融机构按年审批发放,当地财政部门每季按贷款实际发生数额贴息,贴息资金由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span>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就近原则由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及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金融机构)负责办理。<\/span>
    第五条 各承办金融机构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span>
    第六条 各承办金融机构按有关政策<\/span><\/span>
法规<\/span><\/a>和信贷程序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所发生呆坏账,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span>  第二章 组织管理<\/span><\/strong>
    第七条 为保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由<\/span><\/span>
浙江<\/span><\/a>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和各地相应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由同级人民银行、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处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事务。<\/span>
    第八条 省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并协调教育、财政、承办金融机构和高校之间的有关事宜。<\/span>
    第九条 各地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各地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协调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与承办金融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span>
    第十条 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协助承办金融机构就生源地助学贷款事宜与省内、外高校联系;并协助做好有关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等。<\/span>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按季拨付贴息资金,并将拨付情况告之承办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span>
    第十二条 高校的主要职责: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管理本校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向承办金融机构提供学校的账号、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转校、升学、退学及出国等);协助承办金融机构办理学生借款资金的发放与使用。<\/span>
    第十三条 承办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订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规程;具体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汇总所辖金融机构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金额并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贴息资金。<\/span>
<\/span>  第三章 贷款管理<\/span><\/strong>
   第十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正常的贷款管理。<\/span>
   第十五条 贷款对象:被中国境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span><\/span><\/span>
浙江<\/span><\/a>省境内的家庭<\/span>经济<\/span><\/a>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父母或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span>
   第十六条 贷款用途:帮助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span><\/span>
浙江<\/span><\/a>省境内、被中国境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顺利完成学业。<\/span>
   第十七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条件:<\/span>
     (一)家庭<\/span><\/span>
经济<\/span><\/a>确实困难;<\/span>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span>
     (三)学生被中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span>
     (四)学生遵守国家<\/span><\/span>
法律<\/span><\/a>、<\/span>法规<\/span><\/a>和学校规章制度,无<\/span>刑事<\/span><\/a>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span>
     (五)符合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span>
   第十八条 贷款方式:既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也可采用担保贷款方式。<\/span>
   第十九条 贷款金额:年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其中学费贷款金额不超过学生就读高校专业学费的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金额不超过高校所在地的基本生活费用标准。<\/span>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每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如遇特殊困难可向承办金融机构申请展期,是否展期由承办金融机构确定。<\/span>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span>
   第二十二条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分期偿还。<\/span>
<\/span>  第四章 贷款程序<\/span><\/strong>
   第二十三条 贷款申请: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应如实填写承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span>
     (一)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span>
     (二)高校缴费通知书;<\/span>
     (三)就读高校账户名称和资金账号;<\/span>
     (四)贷款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span>
     (五)承办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span>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批:承办金融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及时进行贷款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span>
   第二十五条 贷款办理: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承办金融机构办理签订贷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手续。<\/span>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学费贷款按学年发放,生活费贷款按学期发放。为保证贷款专款专用,贷款资金由金融机构直接划入就读高校指定账户。其中生活费贷款资金,由学生到学校财务处凭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和贷款合同领取。如有特殊情况,由借款人申请,经承办金融机构同意,可直接领取生活费贷款的部分现金。<\/span>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变更: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及时与承办金融机构办妥相关手续。<\/span>
   第二十八条 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办金融机构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span>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span>
     (二)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者死亡者;<\/span>
     (三)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span>
     (四)出现其他已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情况。<\/span>
<\/span>  第五章 贴息管理<\/span><\/strong>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借款人给予利息补贴。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担,其余50%由借款人负担。<\/span>
   第三十条 财政贴息期限随贷款期限,不超过6年;贷款期间发生的罚息或贷款展期发生的利息,财政部门不予补贴,由借款人承担。<\/span>
   第三十一条 贴息资金的申报和拨付:<\/span>
  承办金融机构每季填报《<\/span><\/span><\/span>
浙江<\/span><\/a>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及时上报上级农村信用联社或商业银行县、市级支行。<\/span>
  农村信用联社或商业银行县、市级支行按季汇总其下属各承办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填报的附件1后,填报《<\/span><\/span>
浙江<\/span><\/a>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汇总申报表》(见附件2),在季末前将附件2与下属分支机构填报的附件1报当地财政部门;同时将附件2在季末前报当地人民银行和协调小组备案。<\/span>
  财政部门核对后,及时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有关承办金融机构,并将拨付情况告之农村信用联社或商业银行县、市级分行。<\/span>
   第三十二条 各承办金融机构必须保证上报贴息资金数据的真实与准确。当地人民银行将对辖内承办金融机构上报贴息资金的准确性进行现场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金融机构,一经认定,财政部门可停止拨付该机构贴息资金。<\/span>
<\/span>  第六章 附则<\/span><\/strong>
   第三十三条 建立借款人违约记录通报制度。借款人若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使承办金融机构贷款形成风险的,承办金融机构可在有关媒体和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并通过<\/span><\/span>
法律<\/span><\/a>途径进行追讨,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span>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span><\/span>
浙江<\/span><\/a>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协调小组负责解释。<\/span>
<\/span><\/p>\n

<\/span><\/p>\n

<\/span><\/p>","SFFB":"1","CJR":"admin","ID":"db18e43a92ce4e3595788beaa15e3974","TP":[{"name":"景宁县红十字会.jpg","url":"/zzzc/2023/12/25/ddf47157bc9e4961b0109080f2181990.jpg"}],"DWID":"c715bd43a8264df58747c531339a42b7","UPDATEOPERATOR":"admin"}]}}